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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企业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北京市第一、二、四批国

发布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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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组织第一、二、四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药采[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将启动企业信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通知》中明确的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内,符合《通知》“申报范围”要求的药品企业等。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时间:2022年8月17日9:00至24日9:00

申报主体在申报时间内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zcLogin),进入“带量采购-2022国家集采接续”功能进行申报。产品意向填报操作手册将与平台功能开放同步上线,请申报企业届时在平台内查询下载。

三、申报内容

(一)药品基本信息

申报主体可选择已挂网产品进行药品基本信息申报,尚未在北京平台挂网的产品需按照操作手册流程从医保编码库选择申报。

(二)参与资格信息

提交产品符合报名要求的证明材料,如证明产品过评的批件、说明书、《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官网截屏等。

(三)药品价格信息

1.有国家集采到期后全国各省(区、市)及省际联盟接续项目现行或即将执行的中选价格的产品,须上报接续项目的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不同规格包装的价格应符合差比关系;

2.无到期后全国各省(区、市)及省际联盟接续项目中选价格但有国家集采中选价格的,须上报该产品国家集采中选价格,不同规格包装的价格应符合差比关系;

3.其他无接续项目中选价格的产品价格信息填报“无”。

(四)药品产能信息

即填报本产品年度产能信息,以对应规格最小使用单位(如片、粒、支等)计算。该信息将作为衡量企业供货能力的重要依据。

以上申报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平台申报界面。

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成功的产品将进入后续流程。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相关产品信息,如因信息真实、有效性等问题影响本次带量采购的,视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由申报主体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010-89152632

系统操作:010-6335938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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