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3日 所属项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药品分类采购
(一)对部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实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在市卫生计生委明确的短缺药品品种中,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向区社会保险局申报全年使用量并委托采购。
(二)对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挂网、分步到位,以避免出现短时间价格大幅上涨情况。医保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挂网价制定,限额结算,并根据低价药分批挂网进度同步实施。
(三)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挂网价格,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
(四)对定点生产药品、部分专利和独家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采购。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成立药品采购会员联合体。将区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纳入会员联合体管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落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主体责任,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进行采购议价。
(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督。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将药品采购工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范围。全区推行科技信息系统,在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内,随机选择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公开药品采购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采购目录的监督管理。区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遴选的药品采购目录在重庆药交所挂网采购,临床必须但未挂网药品也必须通过重庆药交所备案采购和结算。对于全国独家新挂网品规、《重庆市重点医药品种目录》中药品、慢病用药、特殊病种用药、专科用药、新特药因医疗卫生机构未推荐或生产企业未及时挂网的药品,确系临床所需,可由医疗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后,交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论证,须参与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每季度增补一次。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一)改革医保资金拨付结算方式。医保统筹基金每月将应支付医保费用的30%拨付到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账户,确保医院及时足额支付药品货款。
(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统一、限时结算制度,在收票确认之日起3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确有支付困难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可向重庆药品交易所申请周转金。
四、严格遵守药品交易制度
积极探索多种竞价议价机制,完善竞价交易、议价交易、询价交易、联合采购以及委托第三方采购等多种交易方式,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不同需求。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委托带量采购和多家医疗卫生机构联合采购,提高议价能力。
五、引导配送企业适度规模发展,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采购联合体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品种数量、物流状况、配送能力、诚信评价、年度考评等择优选择配送企业。根据我区实际,适度控制药品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二)鼓励大、中型医药批发企业落户开州区,凡入住开州区的批发企业,通过食药监部门的GSP达标认证后的第一年可以直接进入开州区药品采购会员联合体,为其会员配送药品,以后与其他配送企业同等进行考核。
(三)建立药品配送企业清退、淘汰机制。
药品采购会员联合体建立对配送企业合理有效的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清退,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我区药品配送。
1﹒在年度审查中出现不符合配送企业择优选择条件的。
2﹒被食药监部门通报有严重违反GSP、GMP达标认证行为及生产或经营假药、劣药行为的。
3﹒公司转让或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未向区卫生计生委通报情况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5﹒在药品销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区卫生计生委按照重庆药交所诚信评价管理系统的评价指标对配送企业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建立淘汰机制,被淘汰的配送企业两年内在开州区药品采购会员联合体内无配送权,第3年才有机会申请参与配送遴选。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要求,加强领导,有序组织,规范操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风险评估和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