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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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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4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我市综合医改进程,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以药品采购“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规范合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坚持以推进“健康城市”创建为引领,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全面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机制改革,着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水平。

(二)优化资源,强化监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三)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确保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尤其是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急(抢)救药品的供应。

(四)因地制宜,保障供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可允许在药品采购“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有效保障基层药品供应。

三、主要工作

(一)“两票制”的定义和界定。

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2.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集团型企业直接持股比例50%以上)可视同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商业公司);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总代理)。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受委托经营企业之间均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一家企业)。

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集团型企业直接持股比例50%以上)调拨药品、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集团型企业直接持股比例50%以上)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二)实施范围。

1.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公立医疗机构指由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专科医院、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其他医疗机构指民营医院、民营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药品的流通经营,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暂不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事后一周内相关药品采购医疗机构按机构管理权限向卫计部门进行备案。

3.对临床使用量排名靠前的品种,优先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对急(抢)救药品、罕见病特殊治疗药品、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暂不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医疗机构或企业上报,市卫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药品目录公布。

4.为有效保障基层药品供应,石拐区、达茂旗和固阳县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可允许在药品采购“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具体医疗机构名单由旗县区卫计部门提出,报市卫计委备案公布后实行。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前期调研阶段(2017年6月至7月)。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调研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召开药品采购“两票制”座谈会,到旗县区卫计部门、药采中心、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总结药品采购“两票制”调研工作并起草《包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培训动员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开展对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的药品采购“两票制”宣传工作,动员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积极主动参加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对各旗县区卫计部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相关人员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专项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

1.第一阶段,所有公立医院在2017年7月1日开始启动药品采购“两票制”,开展医联体联合采购的试点医院率先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逐步将药品采购“两票制”扩大到其他医疗机构。

2.第二阶段,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17年9月1日开始启动药品采购“两票制”。

3.过渡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和非“两票制”混合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要加快消化不符合药品采购“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

4.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三)总结阶段。

2018年8月至10月,全市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专家,深入旗县区、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调研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情况,查漏补缺,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要求

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深化医改五项重要制度之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要求。

1.市卫计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全面推进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要加强药品配送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品流通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8号)进行处理,清理不能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的药品流通企业;要定期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配送关系建立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督促指导旗县区卫计部门制定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2.市食药监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包头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两票制”监管管理办法》,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和飞行检查,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期查验配送企业的药品采购“两票制”票据档案,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市发改部门负责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价格行为监督,制定药品生产流通价格行为规则,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4.市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和促进医药企业加强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将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作为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5.市人社部门负责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要求。

6.市商务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7.市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发票管理,为“电子化发票”互联共享提供支持。依法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及偷逃税行为的稽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税查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8.市工商部门负责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理加价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9.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有保障、信誉好、配送能力强,能够承诺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配合提供相关凭证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建立药品供应商评价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药品流通市场优化整合。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已选择交易的企业及产品,按照药品采购“两票制”要求需重新建立配送关系,可按照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配送企业变更。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票据审验和装订留存的部门,确定专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医联体采购药品具体要求要按照医联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0.药品流通企业(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药品到指定的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经我市备案合格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委托配送的,要将能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药品流通企业作为首要条件,并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和实行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等因素,确定配送关系,完善供应覆盖区域,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已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建立配送关系,并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配送产品的药品流通企业,按照药品采购“两票制”要求需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办理配送企业解除,并与新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承诺书,承诺提供、核对相关凭据并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书具体要求由市卫计部门制定)。

(二)其他工作要求。

1.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列全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明发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和清单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加强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管理,建立药品采购“两票制”票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查验。

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至医疗机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与药品流通企业开给医疗机构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的真实性由为医疗机构配送的药品流通企业负责。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核对配送药品的药品流通企业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所附的药品生产企业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信息。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并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随货通行单要注明原附发票的号码,留存到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部门入档。每个药品品种同批号的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探索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药品采购“两票制”。

对于配送三票药品的药品流通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中间环节药品流通企业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也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必须保障药品从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信息链完整并可以相互印证。

视同生产企业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提交证明材料要求由市卫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证明材料交旗县区卫计部门、食药监部门和公立医院存档备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留存。

2.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采购要求。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的网上采购,严禁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201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合同范本和具体要求由市卫计部门制定)。

配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销售网络、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实现药品采购“一票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回款。参与我市药品配送的药品流通企业需向医疗机构作出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承诺。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销售到药品流通企业后,药品流通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第三方医药物流公司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出库单,委托方与第三方医药物流公司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药品购销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负责领导和市卫计、食药、发改、经信、人社、商务、国税、工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药品采购“两票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和协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统筹协调药品采购“两票制”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监督评估全市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并确保我市2017年11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二)各地区、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充分认识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为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三)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安全监管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价格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举报。

(四)各地区、部门、单位要把药品采购“两票制”推进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改革的主体责任、实施责任、监管责任,加强对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工作的考核,确保药品采购“两票制”落地生效。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运行产生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五)各地区、部门、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宣传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多方理解支持,为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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