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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医药价格风险线索处置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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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药采中心字〔2025〕144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我区关于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要求,依据国家下发医药价格风险线索,现就开展2025年第一批医药价格风险线索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一)部分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超过同种药品最低日治疗费用3倍及以上。

(二)部分未过评仿制药价格高于过评仿制药价格,同时高于同种药品5倍以上。

二、治理要求

(一)价格调整要求

1.中成药按照不高于我区同品种药品最低日均治疗费用3倍的原则,调整挂网价格。

2.未过评仿制药按照我区同品规药品最低价5倍的原则调整挂网价格。

(二)价格调整处理

1.若企业同意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请在附件1中清晰、准确地填写调整后的相关价格,确保价格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及治理要求。

2.若企业不同意调价,化学药品按照最低价的1.8倍和3倍纳入纳入黄标红标管理,中成药按照最低价的3倍和5倍纳入黄标红标管理。

3.逾期未递交或未按要求填报的企业,所涉及产品将予以暂停挂网处理。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自查: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价格治理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医药价格风险线索处置自查表》(附件1)。

(二)材料递交:请各企业于2025年7月24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网上办事系统】-【药品价格澄清相关专项通道】递交以下材料:

(1)业务受理表:需完整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事项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办理人为非法定代表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期限。

(3)情况说明:对企业价格调整情况、未调整原因等进行详细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4)医药价格风险线索处置自查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药品价格相关数据及企业自查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平台管理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在价格治理工作过程中,如企业对相关政策要求存在疑问,可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471-4904007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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