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实行药品网上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核实整改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3日 所属项目: 2013年吉林省标 吉药采办发〔2016〕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7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的要求,近期,国务院医改办通过网上直报系统通报了公立医院实行药品网上采购情况,通报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我省有81家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和14家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未通过省级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网上采购(机构名单见附件1、2)。为了进一步规范实行网上采购工作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情况。请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核实附件1、2所列医疗机构名单,对本辖区内未实行药品网上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逐一约谈、说明原因并确定整改时限。核实情况报告务于2016年8月3日16:00时前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二、立即整改。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要求,立即针对尚未在省级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自8月4日起至10日前进行整改。
三、追究责任。
1、8月10日后仍不进行整改的,由各地区卫生计生的主管领导、医疗机构(非卫生主办)所属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的主要领导到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情况说明,仍不整改的按照“不执行国家政策”要求追究责任。
2、对自8月10日前违反政策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供应的配送企业,省卫生计生委保留对上述企业进行处理的权力。自8月10日后药品配送企业如果仍然继续违反规定支持为不在省级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供应服务,取消药品配送企业在我省的药品配送资格1年,并纳入到企业不诚信记录中,情节严重的纳入到黑名单,取消药品配送企业在我省的药品配送资格的永久权利。不在省级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出现无药可用的情况由医疗机构的行政一把手负全责。
联系人:丁一
联系电话:0431-88905976
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
校对:丁一 份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