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3〕124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精、麻、毒、放”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麻毒放”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再备案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购和备案,不需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挂网采购
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开通不在国家定价范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挂网渠道,按我省挂网规则开展竞价挂网。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