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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关于企业自主申请取消药品挂网有关要求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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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为做好企业自主申请取消药品挂网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主申请取消药品挂网的条件

药品在我省挂网执行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取消挂网;挂网满2年的药品,在不影响临床使用(具有可替代的药品)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

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须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除外。

二、自主申请取消药品挂网操作方式

企业可随时自主申请取消药品挂网,操作方式如下:

1.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进入“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下的“挂网产品管理”标签。

2点击“撤销挂网”按钮,进入产品撤销挂网申请页面,填写页面内相关字段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撤网申请”按钮。

3.申请取消挂网的产品,可在“撤网申请列表”标签内查看申请历史及处理状态。

三、撤网申请处理流程

中心在接收到企业撤网申请后进行统一处理,原则上每季度处理一次,中心将对自主申请撤销挂网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撤销挂网。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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