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商: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9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对于上述有特别标注的品种,如果企业不提出执行新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将视同为默认维持原物价,入围后将不能作为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销售(如不能在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必须100%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也不能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相应其他优惠政策);如生产商欲将本企业涉及品种作为基本药物销售,请于10月19日17时前由被授权人递交相关申请至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对此部分品种的价格按照《通知》附表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进行维护,质量层次调整为普通GMP层次,通过竞价议价流程入围后,在我省所有参与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均统一按入围价格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