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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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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天津市标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周期性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我中心拟于4月13日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部分拟中标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价格调整范围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同一竞价分组中有3家商务标入围,采用双信封招标后拟中标的药品。

二、价格调整依据

依托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各省(区、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集中采购后,招标采购已中标或挂网采购已执行的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价格,确定为本轮调整周期的全国最低价格。

本轮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福建、海南、甘肃四省。

三、价格确认

拟中标企业确认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执行新的药品拟中标价格。

企业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暂停该药品的拟中标资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将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相关企业。

价格调整日后7个工作日内,拟中标企业仍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视为该药品自动废标,按商务标书报价结果顺次递补拟中标药品。

四、递补药品的价格限制

递补药品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总分值高于原中标药品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其他按照国办发〔2015〕7号文执行集中采购工作省份的全国最低价(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福建、海南、甘肃四省)。递补药品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总分值不高于原中标药品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及原中标药品当前调整周期内的全国最低价(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福建、海南、甘肃四省)。递补药品符合上述价格限制,并经企业确认的,即确定为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拟中标药品。

五、调整价格的申诉

企业对调整价格有异议,可于价格调整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六、时间要求

价格调整网上确认时间:2016年4月13日9:00-2016年4月21日12:00。

价格调整日:2016年4月21日。

价格申诉时间: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9日。

七、操作方法

请相关企业使用UKEY(数字证书版)登录采购平台,进入基础信息系统,在“文件下载”栏目,下载《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操作手册》,参照手册正确进行操作。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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