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各有关参与单位:
广东省2010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定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因2011年的采购尚未开展,为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经研究,决定将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延长至201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时止。请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挂网采购药品的合同顺延、货款回款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在延长的采购周期内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执行物价“三控”文件的调整事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精神,从2011年2月18日开始,将所有挂网采购的政府定价品种按照“三控”的差率执行。对于不能突破政府最高零售价又达不到“三控”差率的品种,将调低采购价执行,调低采购价的品种企业不能接受的,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可予以撤销挂网。
二、关于免收网上采购交易服务费的调整事项
根据卫生部、国纠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实行免费交易”的精神,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药品采购实行免费网上交易,停止向药品经销企业收取药品网上交易服务费用(指2011年1月1日后发生实际交易的予以免收交易费),免费部分让利于患者。因此,从2011年2月18日起,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药品阳光采购收费问题的批复》(粤〔2009〕285号)规定的差率平均计算,2010年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结果的采购价统一调低0.12%,已按“三控”物价文件调低了采购价的品种则不再重复计算。
特此通知。
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