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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公布并执行2023年4月企业自主取消药品挂网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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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挂网满2年后,在不影响临床使用(具有可替代的药品)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根据企业申请,现将2023年4月企业自主申请取消挂网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3年5月5日零时起取消挂网。

按照《通知》要求,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采购清单的药品除外。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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