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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开展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省级统一结算”财务对账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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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省级统一结算”财务对账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5日 所属项目: 2013年吉林省标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配送企业:
   为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有序支付,结合2015年12月31日前对账工作实际,请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关配送企业自通知下发起,立即开展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省级统一结算”财务对账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账时间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
二、对账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陆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药品),通过“结算管理→审核月结算单、查看月退款单”功能分别针对2016年1月至10月份的应付药品款结算数据和应收退药款结算数据与本单位实际应收、应付药品财务账进行核对。
(二)配送企业登陆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药品),通过“结算报表→应收、应付账款明细表”功能核对本单位2016年1月至10月份的应收、应付药品网上电子数据与本单位实际应收、应付药品财务账进行核对。
三、对账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是网采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和实际的债权债务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应通过本次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即在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网上结算数据与本单位实际财务账账实相符)。
如在对账中发现财务账目与网上平台结算数据不符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双方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及解决结果要留有纸质情况说明双方盖公章、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备查)。
(二)未按要完成对账工作的,不认真对账的,并在以后“省级统一结算”工作中仍向中心提出在此期间内结算数据有问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中心直接将问题线索报送省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暂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采购、配送、结算工作,产生后果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自行承担。
(三)本次对账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四)中心结算咨询电话0431-89258622、89258633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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