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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1年广西自治区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26号

所属项目:2019年广西自治区全区实施药品

发布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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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桂医保发〔2021〕2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区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合同执行周期已满,至今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及时支付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影响了有关生产和配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有关精神,按照《审计署关于广西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报告》(审社202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执行代收代付制度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要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收货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下称“平台”)进行验收,确认入库信息、发票信息和应支付药品货款金额。平台于每月3日和18日向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分别推送《医疗机构应付药品配送企业药品货款明细表》、《药品配送企业应收医疗机构药品货款明细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对表内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通过平台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无误,自动确认;有误的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核对,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平台按照系统自动确认的结算数据,向医疗机构发起自动代收,代收完成后,医疗机构可在平台查询代收状态。对代收失败的,平台在查明原因后,再次发起代收,确保药品货款按月结清。

对订单收货后,超过10个工作日不确认验收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平台进行通报。对不及时签订代收代付三方协议,以及在筹资、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不予配合导致代收失败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桂医保发〔2019〕49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暂停支付从发现未按时支付药品货款当月起的医保基金结算款。

二、全面实施线上结算

2020年6月1日前已带量采购的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采取线下结算的方式,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已线下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卫生机构,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登陆平台交易结算系统支付管理板块,对待支付订单进行批量确认或拒绝。在平台带量采购的药品货款均应线上结算,2021年8月31日24时平台将关闭线下付款的待支付订单拒绝功能,全面实施线上结算。

三、建立通报制度

202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是集中清理带量采购药品货款专项行动月,建立月调度通报制度,对及时支付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长时间拖欠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级人民政府。

四、各司其职、落实部门联动,扎实开展清欠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中明确:“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全区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当作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有力地推进清欠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牵头整改责任,将带量采购药品结算问题纳入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的内容,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对拖欠带量采购药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将定点医疗机构的药款结算支付情况与医保基金结算挂钩联动,落实暂停支付医保基金结算款等整改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定期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将药品回款情况纳入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拖欠药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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