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为确保国家试点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网上采购顺利实施,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医保相关部门按照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三方协议采购金额,已完成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50%比例医保基金工作。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查询款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预付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预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为便于统计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和中选生产企业药款拨付情况,我中心开发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支付凭证上传及确认功能。请各相关单位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进入招标系统,在“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栏目下严格按照《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传及确认支付凭证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