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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主动申报、梳理公示等程序,现将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即日起执行。 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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