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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公布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审核情况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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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审核情况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5〕21号)有关要求,各盟市已完成配送企业报名审核工作,经我中心汇总整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送企业用户名、密码申领


各盟市审核通过的药品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均须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注册,方能参加内蒙古药品配送工作。已参加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取得用户名、密码)并承担配送工作的企业,无须再次领取用户名、密码;新参加的企业须在2月22日~26日凭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GSP认证证书)以及密码领取函(见附件2),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申领用户名、密码。


二、配送企业网上信息填报


各配送企业凭用户名、密码于3月1日~10日登录内蒙古药采平台(www.nmgyxcg.gov.cn)“药品采购系统”-“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具体填报内容见附件4),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GSP认证证书),每个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B。


三、配送企业网上信息核对及备案


企业信息填报完成后,自治区药采中心将于3月1日~15日依据企业上传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GSP认证证书)进行核对,凡不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证照不符的将不予备案,届时将无法开展配送工作。


四、其他事宜


1.参与我区新一轮药品配送的企业,除在承担配送的盟市确定一名联系人外,必须确定一名负责全区药品配送的被授权人,并填写企业法人授权书加盖企业公章后,于3月10日前上传自治区药采平台。


2.为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如名称、地址等),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统一变更,其他变更事项由各地负责。


3.经办机构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人:潘老师  毕老师


电话:0471-4930630  4919735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名单.xlsx

2.用户名、密码领取函.doc

3.企业授权书.doc

4.网上信息填报表样.doc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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