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反映及省级采购平台监测情况分析,经省医保办同意,拟按照可供货企业报价情况对部分药品的最高销售限价进行调整。现将拟调整最高销售限价的药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时间: 2018年7月12~19日(不含节假日)。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公示期间,欢迎相关企业根据《福建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详见2018年6月1日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公告)参与上述拟调整最高销售限价药品的公开询价申报工作。
1.由企业授权代理人携带纸质申报材料(见附件2)到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5楼受理大厅进行现场报名和形式要件审核。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在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已递交企业和产品申报材料且无变动的,无需重新递交材料,仅需提供《授权书》《产品质量与供应承诺书》和密封后的《报价函》,如有变动的,需提供变动后的材料。
3.本次询价不接受2016年以来被我省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以及闽政办〔2015〕124号和闽医保办〔2016〕8号文涉及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及“黑名单”企业的报名申报。
(二)在上述药品新的最高销售限价确定之前,医疗机构可以在省级采购平台上进行应急阳光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
附件:
1.拟调整最高销售限价的挂网药品名单
2.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