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经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将于近期举行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现场价格谈判和综合评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
2017年5月25日(周四),时间一天。
二、地点
报名地点:德清县人民医院医技楼4楼(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20号)
三、内容
由专家组对经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确认的现场价格谈判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价格谈判。
现场价格谈判须携带资料:
1.所有参加现场价格谈判的药品生产企业被授权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必须一致)。
2. 加盖公章的药品报价单。
3. 与药品报价单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的U盘。
现场价格谈判程序:5月25日上午8:00开始报到。各入围企业被授权人务必于当天上午8:50前完成现场报名,如逾时30分钟视作自动弃权。9:00正式开始价格谈判。
四、评审原则
见附件:《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共同体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五、监督管理
本次药品价格谈判及综合评审工作受驻县卫计局纪检组的全程监督。
六、本公告由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先生、白女士
联系电话:0572-8078920,
监督电话:0572-8885136
附件:
德医改办〔2017〕2号
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
共同体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各医改办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浙卫发[2016]59号)、《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购范围
以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批)中标药品目录为基准,根据采购主体2016年同通用名采购金额前200位的药品,分抗感染药物、中成药与辅助用药、慢病治疗用药、大输液、及其他药品5类,遴选出我县采购共同体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依据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质量层次划分,确定竞价分组。由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分批、分时公布。、
二、成立药品价格谈判专家组
药品价格谈判专家由各医院相关人员组成,每次价格谈判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负责协调该次价格谈判整过程。
三、确认谈判供应商
1.第一轮价格谈判仅接受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批)中标产品且在采购目录内的产品的供应商报名;第二轮谈判仅接受在第一轮谈判过程中由于竞争不充分,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建议价格的没有成交而引进的其他优质、低价的可替代药品的供应商。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书,并按采购共同体领导小组要求填写回执。
3.报名时间、地点届时另行通知。
四、价格谈判
1.分批、分时谈判。抗感染药物、中成药与辅助用药、慢病治疗用药、其他药品逐品规价格谈判,大输液打包价格谈判。谈判时现场抽签分厂家确定谈判顺序。
2.专家组根据同质低价、降价幅度、性价比合理、价格谈判满意度等规则,对品牌(企业)遴选入围的供应商就其报价药品进行现场议价,确定拟成交药品和实际采购价格(已包含配送费用)。根据价格谈判需要,设立由各临床质控中心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组。专家组可就谈判药品的临床应用情况咨询技术咨询组,县纪委派驻卫生计生局纪检组负责对价格谈判工作的实施全程监督。
3.按质量层次、是否基本药物设立建议降价额度。在谈判过程中,如果竞争不充分,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建议价格的,可不用成交。另选其他优质、低价的可替代药品进行第二轮价格谈判。
4.同一层次竞价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相差不宜过大。优先选择价格合理的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同一通用名药品,以满足临床需求为首要原则,选取各层次药品,具体每一层次成交药品品规数由专家表决确定。原则上可选择:
(1)口服剂型,拟成交药品不多于6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均视为不同种药品。下同),且第一层次竞价组不多于2种(其中,同一通用名药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规格、不同包装(仅指转换比)的,视为同一规格。如,某制药企业生产的肠溶胶囊20mg*14粒/盒,20mg*7粒/盒,视为同一规格)。儿童用药,可适量增加。
(2)注射剂型,拟成交药品不多于6种,且第一层次竞价组不多于2种。
五、评审规则
(一)药品供应商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境外授权的浙江省的代理商)等可视同生产企业。代理商需递交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协议)。进口药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二)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公布的全国最低价格联动结果;不得高于浙江省目前其他地区成交的最低价格。
2.产品报价不得高于近二年供应本县各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成交最低价格。
(三)公布成交结果。价格谈判结束后,经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成交结果。
(四)签订购销合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的医疗机构自行与成交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执行成交结果。
1.共同体药品采购时间暂定一年。
2.共同体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成交结果,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交易,严禁网下采购。列入本次集中采购目录的未成交药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得再采购、再使用。
3.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
4.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和辅助用药药品的采购使用。
5.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集中采购成交药品,必须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采取一病例一申请的方式进行。备案采购方法参照省药械采购中心的备案采购方法,各医院向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采购。
6.本办法由德清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德清县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