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国内总代理商:
按照《关于进行抗肿瘤药品网上注册和申报的通知》的要求,因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为非生产企业投标,维护企业和产品信息时必须明确与被代理企业和产品的代理关系,需进一步提交被代理企业和产品的相应资料。
(一)未领取用户名的经营企业,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账号申请单》外,还需提供被代理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和被代理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二)未领取用户名的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账号申请单》外,还需提供被代理进口药品国内代理授权书和被代理药品的所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如被代理的进口药品是已参加我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还需提供该代理产品与原2013年度投标企业解除国内总代理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已参加我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进口药品,如该药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变更,国内总代理商必须将最新的被代理进口药品国内代理授权书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在规定的时限内(12月21日前)递交至我中心。中心在系统内建立代理关系后,国内总代理商可在该国外生产企业下注册维护新的进口药品信息。
(四)已参加我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进口药品转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的,由药品分包装企业在系统内注册和维护新的药品信息。
特此说明。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