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19〕13号)要求,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自公布执行之日起180天内,提交申请的医疗机构需完成议价采购并确认验收,未完成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对依医疗机构申请但未全部完成采购验收的药品,市药事所将于2021年3月29日起关闭采购状态,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