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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陕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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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陕西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7年陕西省公立医院项目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委(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6年5月20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挂网采购

    6月底前,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包括谈判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企业、药品产地和谈判价格等信息。7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实际诊疗需求,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网上直接采购。

    二、做好报销政策衔接

    按照国家要求并统筹兼顾我省的医保筹资水平,暂将公布的三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各统筹地区做好相关报销政策衔接。

    三、完善配送结算服务

    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四、加强医疗机构使用管理

    鼓励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各地要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定期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同时,要做好监测评估,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获得感和认同感,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国家药价谈判结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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