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在线交易药品缺货报送行为,及时处理相关缺货药品信息,保证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我中心在药品交易和监管系统中开发了缺货药品报送和处理功能,即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配送)企业
经营(配送)企业应建立药品库存预警机制(特别是基本药物),保证药品有一定的库存量,库存不足时,应及时联系生产企业核实相关情况。生产企业反馈能保证供货的,做好备货工作;反馈不能及时供货的,要积极联系其他企业,确实采购不到的,在交易平台中报送缺货药品信息(该信息对医疗机构和药械采购经办机构开放),并且在生产企业恢复供应后,及时撤除该缺货药品信息。
经营(配送)企业在网上申报缺货药品的同时应书面报送至我中心,并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确认缺货药品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缺货,应及时联系本区域内经营(配送)企业核实缺货情况及原因。在交易平台中报送缺货药品信息,同时书面报送至当地药械采购经办机构,并提供经营企业确认的缺货药品证明材料。经营企业已报备的缺货药品可不再报送。
三、药械采购经办机构
县级药械采购经办机构应及时核查本县(市、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药品缺货信息。经核查,确实存在缺货的,将核查后的信息在网上进行报送同时书面递交至市级经办机构。
市级药械采购经办机构应及时核查本区域内县级经办机构和市级医疗机构报送的药品缺货信息。经核查,确实存在缺货的,在网上进行报送同时递交材料至我中心。我中心将梳理汇总后按规定处理。
附件:
1. 经营(配送)企业缺货药品网上报送操作指南
2. 医疗机构缺货药品网上报送操作指南
3. 药械采购经办机构核查缺货药品操作指南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