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9号)相关规定,现将截止2020年4月17日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进行公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示范围
本次公示的药品信息为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包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和参比制剂)名称、剂型、规格等。请登录平台进入“分类采购”子系统“信息公示及公布”模块查看。
二、 公示时间
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0日17:00
三、 申(投)诉
公示期间接受申(投)诉,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登陆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在“药品申投诉”子系统发起“政策及挂网”类别申(投)诉。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