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属医疗机构:
根据《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19〕69号),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现制定印发《贵州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处
2020年6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
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19〕69号),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前期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成效,为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综合实地调研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特制定本方案。
一、确保中选药品优先配备
(一)确保完成任务量。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上报采购量与医保部门下达任务量的比对工作,确有任务量过大无法完成的,要认真做好原因分析,及时与本级医保部门协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下达任务量能够完成的,必须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量。
(二)优化用药结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临床需要、合理优先、降低负担的原则,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制定上下级医疗机构统一衔接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及用药衔接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对下级医疗机构培训指导等工作,促进分级诊疗,不得限制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中选药品,以方便群众就近购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中选药品,实现中选药品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储备调剂、统一指导合理用药。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指导,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1. 未上报采购量无下达任务量的品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同一药品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
2. 已上报采购量有下达任务量的品种。在完成中选药品任务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也可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其他价格相当的品种,但采购总量和总金额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采购总量和总金额;
3. 同品种不同规格替换。同一个中选企业的同一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可以与企业协商,进行不同规格替换,但必须符合经济性原则,并要完成任务量;同一品种有两个以上中选企业的,任务量完成前不允许进行不同规格替换,可在执行完任务量后,另行采购其他中选企业的同一品种的其他规格的中选药品,不受数量限制;确有不得不进行替换的,应提供上年度替换品种的采购量及情况说明,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替换。
二、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纳入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建立鼓励临床科室、药剂科和医师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
三、加强中选药品配备使用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考核中予以惩戒。
附件:附件:适宜基层医疗机构选用的慢病中选品种目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