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8 号)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属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进行价格调整的未中选药品。
(二)属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32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中选药品。
二、调整规则
(一)鼓励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在我区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最低交易价格。价格调整后,若全国最低省级交易价格发生调整,生产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最新全国最低省级交易价格。
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区中选品种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由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自行议定。
(二)鼓励国家集中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地区供应。已在我区挂网的药品,企业递交申请,将采购价格调整为中选价;未在我区挂网的药品按照相关要求,递交材料申请挂网,采购方式按照已挂网同规格药品确定,采购价格为中选价。
三、申报要求
(一)属于价格确认药品列表(见附件1)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企业无需递交资料确认价格;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递交申诉,并申报价格,逾期未递交申诉材料的视为认同公示价格,自治区药采中心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汇总公布结果。属于价格申报药品列表(见附件2)中的药品,企业按照要求递交材料申报价格。逾期未申报价格的企业将暂停挂网。
(二) 生产企业需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未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函》和《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汇总表》等加盖企业鲜章的扫描件按照要求,发送到指定邮箱(nmgyczxywsl@163.com),材料模板见附件3。
(三)价格公示及材料申报时间: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0日 。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诉资料或申报价格,自治区药采中心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汇总公布结果。
联系方式:0471-4919735 毕老师 0471-4966290 温老师
附件:1.价格确认药品列表
2.价格申报药品列表
3.递交材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