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各相关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精神,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启动医保基金与药品、医用耗材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医保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结算的目的和意义
依托贵州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积极稳妥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促进医疗机构落实货款结算主体责任,防范拖欠企业货款问题,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优化医药产业营商环境,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1.第一批结算范围。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使用的协议期内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云胶片。其余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2.医疗机构范围:参与集采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3.企业范围:配送供应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云胶片的相关医药企业。
鼓励各地全面开展集采药、云胶片直接结算,为稳妥推进工作,各地启动初期可选择部分医疗机构试点,2026年底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远期实现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直接结算,其余批次直接结算品种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直接结算时间及方式
2026年3月起,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确认的集采药等采购数据,公立医疗机构委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货款支付到医药企业,并从医保经办机构应予支付的该医疗机构当月或次月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药品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人员配置、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交易信息监测、医疗机构货款结算责任落实情况监管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货款结算支付各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与集采预付款工作的衔接,以确保基金安全为核心,不断优化结算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有重要事宜,及时与我局联系。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