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6〕641号 签发人:张万恒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一律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 0.3%收取,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招投标各方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收费处 李 鸿; 联系电话:66415588-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