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黑卫药政发〔2015〕19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已经完成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挂网工作。为做好相关药品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三)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采购。
二、目录范围
《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3月10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新平台),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不得在原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此类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谈判价和定价进行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此目录内企业的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第二批定点生产药品(此目录中地高辛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及对应企业),优先使用第一批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此目录中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甲巯咪唑片及对应生产企业)。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清库、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确保临床用药要求,实现平稳过渡。从2017年4月15日起,不允许再销售原库存药品。
四、采购程序
已经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首页(http://www.hljypcg.gov.cn),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未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将相关信息报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即可进行网上采购。
五、药品配送及药款结算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具体配送原则请关注平台公告。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兼顾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统筹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
(三)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药品配送必须在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按时配送。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其他药品原则上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向所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证核实报省卫计委,省卫生计生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付款制度,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0天。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规在新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严禁任何形式的平台外采购。
(二)控制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附件:《国家谈判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企业及价格》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