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
(一)提供虚假、无效文件;
(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四)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五)不按规定将本企业中标品种委托给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除外);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其他非中标药品取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的;
(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分析,佑华制药(乐山)有限公司和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企业涉嫌存在以下行为:“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家投标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在此期间暂停上述两家投标企业《湖北省 2013 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非基本药物药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