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第二年协议期有关工作安排,现对涉及价格联动的首年中选产品及增补候选药品报价上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公示质疑时间
拟于2023年12月2日至5日开放公示质疑功能,质疑操作应在公示时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二、公示质疑方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国采第一二四批报价上限公示”,查看公示内容,并可对有关药品报价上限进行质疑操作,具体操作方式参见《报价上限公示操作手册》(附件)。 举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或省际联盟集采接续采购文件、中选结果执行文件、带有中选价格的官网截图、可查询结果的官网地址或官方平台登录的用户名密码等。
三、报价上限制定原则
有国家集采到期后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以该产品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报价上限。无国家集采到期后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其中属于上一轮国家集采中选产品,以该产品上一轮国家集采中选价格作为报价上限;其他产品以同组产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最低价作为报价上限。
咨询电话:010-89152632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