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度,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贵州省正在执行(协议期内,中药饮片除外)且中选企业自愿、主动承诺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二、实施方式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继续按照集采工作要求和程序推进。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基础数据—信用评价管理—文件管理”模块,向市(州)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附件1),各市(州)医保部门确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相关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更新,便于群众监督查询。
参与“三进”的中选企业在省平台“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查询—设置三进”模块,进行参与“三进”的承诺确认(附件2),确认后维护参加“三进”的集采品种。
三、做好集中采购供应
各市(州)医保部门在每一批次集采组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三进”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并指导“三进”单位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采购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报量期间未报名参与“三进”的中选企业,协议期内可继续报名参与,承诺时间不低于协议剩余执行时间;协议到期后,企业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参与,原则上每次承诺时间不低于6个月、价格政策不变。
“三进”单位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市(州)医保部门指导参加“三进”的单位申请省平台账号,实现集采药品线上采购。
四、规范执行价格政策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销售集采药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各市(州)医保部门加强对参与“三进”行动单位的协议管理,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加大推广展示力度
“三进”单位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索创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取得扎实成效。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的政策培训及解读宣传力度,使集采药品“三进”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