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2016年度河南省药品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豫药联办〔201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5〕85号)的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完成公立医院用量大药品议价部分(第一、二批)议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组织专家论证,在我省687种用量大药品中遴选出同竞价组中不足3家企业生产的药品253种, 288个品规参与议价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议价规则,经过2批专家议价和处理企业申诉, 共有261个品规最终中标(不包含增补包装),9个品规经专家讨论纳入限量采购目录,10个品规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二、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我省药品采购有关规定,结合临床需求,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在本次中标的261个品规中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于2017年 8月 21日开始执行中标结果。增补包装的品规自挂网之日起执行中标结果。
对于纳入限量采购的9个品规,医院要参考同种同类药品中标价格和市场价格自行与企业协商采购价,所有挂网限量采购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的品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68号)要求采购使用。
三、药品购销合同签订、配送、销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