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Ⅱ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向群众提供性价优良、安全有效的Ⅱ类疫苗,有效降低疫苗相应传染病发病率,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包河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登记号:BFGS-2018-004)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
包河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8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公示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品种。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有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遴选原则
(一)专业规范原则
由各级免疫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组,共同开展包河区第二类疫苗遴选工作。评审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八年以上免疫规划岗位工作经验。
(二)标准客观原则
参考省疾控2017年的采购评审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遴选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包括疫苗一般指标和技术指标两个部分,权重各占50分。一般指标包括:价格、产品注册年限、产能、本区销售、免疫程序、接种剂量和适用人群;技术指标包括疫苗安全性、免疫效果、稳定性、先进性。评分标准赋分以基础分加上等级赋分为主,少量的指标引用是非赋分。指标体系注重实操,客观科学有据可循,统一参考各厂家中检所的检定制造规程或检测报告和疫苗说明书。
(三)需求导向原则
第二类疫苗遴选要根据传染病预防和疫情处置的实际防病需求,以一类疫苗未覆盖到的品种为主,如狂苗、水痘、手足口、流感等疫苗;或者是儿童联合疫苗等优势品种,如五联、四联等;或者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稀缺新品种,如宫颈癌疫苗等。
(四)择优采购原则
同一疫苗有二个以上厂家的,优先采购依次递补综合评分靠前或技术先进的疫苗品种。有进口产品的,择优采购一家作为国产疫苗的必要补充。独家品种,根据实际接种需求直接采购。同一厂家产品有西林瓶和预填充两种剂型,如果价格相差悬殊,以西林瓶为主,如果价格差距不大,直接采购预填充包装。产品制备工艺明显落后于当前,不纳入采购评分范围。
四、采购方式
全区第二类疫苗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区疾控中心是采购主体,在区卫计局监管下,负责全区接种门诊集中采购。
五、采购程序
1.接种单位制定第二类疫苗年度需求计划,分月实施。区疾控中心负责汇总各接种单位采购需求,制定全区第二类疫苗年度和月采购需求计划。
2.区疾控中心根据全区疫苗采购需求计划,与疫苗生产企业签
订合同及供货协议,内容包含品名、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方式与时间、退换货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供货频次限于1次/2个月。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启动应急采购程序。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信息通过区卫计局网站公布,做到阳光透明公开公正。
3.各接种单位在验货收苗后,按月与区疾控中心结算,区疾控中心在验货收苗后按月与生产企业结算。特殊情况,双方可根据转款金额商定转款周期。
六、责任和义务
(一)疫苗生产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及时供货,储运温度监测记录、生产企业和配送单位资质、批签发检验合格证资料齐全。厂家和配送单位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不得退苗再配送,不得通过“返点”等方式销售,一经查实,立刻列为采购失信单位,终止本年度采购合同,并影响下一周期招采。
(二)按照企业和区疾控中心双方约定的售后服务处理细则,如遇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应按约定提供退换货,发生接种不良反应时,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疾控中心开展疑似异常反应诊断和鉴定,并提供同批次接种监测数据等资料,对已经诊断或鉴定为异常反应的,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要求,及时开展相应补偿工作。
(三)区疾控中心在接收疫苗时,发现所供疫苗资质材料不全、不符合或温度监测记录异常,均应当不予接收。
(四)接种单位按照规定从区疾控中心采购所需第二类疫苗,不得从其它渠道采购接收,不允许接种门诊之间直接调换疫苗。接种单位要从防病的角度,合理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禁止虚报。在使用中注重服务,严格遵循自愿自费知情同意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推广或诱导群众,更不得随意替代Ⅰ类疫苗,影响国家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