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我省药品网上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方便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配送关系的变更,现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变更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变更药品网上交易配送关系,须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提出。
二、 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由原配送企业和新配送企业等相关机构签署意见,并经医疗机构所在市卫生局审核。要变更的配送企业,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目录内。
三、 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配送企业,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变更配送企业申请表》或《医疗机构变更配送企业申请表》;
(二)将《药品生产企业变更配送企业申请表》或《医疗机构变更配送企业申请表》报设区市卫生局审核;
(三)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受理;
(四)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开通变更权限,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变更。
联系电话:0531-67873123 、67873057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