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51号)中定期关闭无采购量药品的规定,市药事所将定期对一年内没有采购量的药品予以关闭采购状态,并择期做失效处理。如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生产企业可按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现市药事所对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本市医药采购阳光平台无采购记录的药品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生产企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相关申投诉并附带证明材料至市药事所。对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市药事所将关闭其医疗机构采购资格,保留药店采购资格。
具体药品公示信息见附件。
联系部门: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特此通知。
附件: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公示表(医保药品)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