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就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补充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不在已公示的《陕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分类目录》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属于本次申报范围的药品即可进行目录补充申报:
1、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剂型和规格。
2、国家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剂型和规格。
3、血液制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4、2013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在H7N9和中东呼吸综合症防控工作中,出台的《防治方案》、《诊疗方案》、《专家共识》中推荐使用的药品。
5、儿童用药: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
6、在我省境内生产的药品。
(二)符合申报条件但属于下列范围内的药品不予补充:
1、与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药目录名、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
2、与国家和我省公布的常用低价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剂型相同的药品;
3、列入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目录的药品。
4、既可用于成人又可用于儿童的药品不在儿童用药补充申报范围。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详见附件)中的药品直接纳入本次集中采购,与该清单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不再进行目录补充申报。
(四)由“我省境内生产的药品”补充申报形成的采购目录,其他生产企业后期均可参加品种申报。
二、目录补充申报方式
(一)国家医保目录、麻醉和精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网进行申报,无需递交纸质资料。网上操作方法如下:
1、点击“目录补充申报”
(http://ypzs.sxsyxcg.com/HomePage/ProductLIst_sb.aspx),打开需要补充申报的分类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凡例”中所列药品需进入“医保凡例药品目录”,方可申报。
2、查找并选择需要补充申报的药品;
3、在“信息申报”页面选择药品的实际剂型并填写实际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
4、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申报,可打印申报结果。
(二)其他药品需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进行补充申报。
1、血液制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需递交药品注册批件。
2、H7N9和中东呼吸综合症推荐使用的药品需递交相关的《防治方案》、《诊疗方案》、《专家共识》文件及药品注册批件。
3、儿童用药需递交药品注册批件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或备案的药品说明书,材料中须有仅限于儿童使用的相关说明。
4、我省境内生产的药品需递交药品注册批件,批件上标识的生产地址需在我省辖区范围内。
三、申报时间、地址
2017年10月27日-11月3日9:00至17:00(节假日除外)。
申报材料递交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23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楼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029-62288123、029-62288124、029-85210579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