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参与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含集中带量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挂网企业、配送企业。
二、履约考核指标
按月对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主要考核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问题处置有效性、平台响应度等。具体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