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招标采购部分)》要求,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专家委员会完成了企业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内申请增补中标药品包装的价格核算工作。
价格核算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且增补的包装价格不得高于该包装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全国最低价(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广西、海南、陕西、甘肃、宁夏九省)。
请相关企业于9月13日16:00前,登录采购平台,及时进行相关操作。如对核算价格有异议,向我中心递交书面复核材料,我中心汇总后将邀请专家进一步核实。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