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计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第一、第二附属医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7〕3号)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4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药品备案采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时间和地点
时间: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和部署,经研究确定我市药品备案采购报备材料递交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和8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计委副楼221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二、报备流程
(一)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完成下列流程。
第一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入“药品采购系统”,网上填报拟备案采购药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提交并打印纸质版,由企业代理人签字。
第二步:认真填写“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按要求由医师,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步:向拟备案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收集相应的企业和药品资质材料,并严格按照内药采中心字45号文件模板和要求,装订成册。
各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上述流程,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按照报备时间直接报送市药采中心。
(二)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完成下列流程。
第一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入“药品采购系统”,网上填报拟备案采购药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提交并打印纸质版,由企业代理人签字。
第二步:认真填写“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按要求由医师,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步:向拟备案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收集相应的企业和药品资质材料,并严格按照内药采中心字45号文件模板和要求,装订成册。
各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上述流程,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报所属旗县区卫计局,由旗县区卫计局对报备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报备时间报送市药采中心。
三、其他要求
(一)药品备案采购是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保障临床药品供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操作手册,由院内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甄选拟备案采购药品品种。同品规招标类药品、已被自治区警告或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所生产药品不得提出备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申报自治区医保目录外药品。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已经列入药品备案采购并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开通交易功能的药品,只需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逐级报送市药采中心,无需报送药品及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材料。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进行沟通,各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拟备案采购药品纸质材料中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全部变更事项可不递交原件(新批准上市药品除外),但必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清晰公章,同时企业必须提交《企业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附在企业材料中。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保证拟备案采购药品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原则上填报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少项,需要负责人签字的必须签字,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由于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和报备资料不全,导致药品备案采购工作不及时,无法备案等后果,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20170807071050572.doc
2. 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20170807070514546.docx
3. 企业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