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22〕18号)中定期关闭无采购量药品的规定,市药事所定期对阳光平台现用统编代码进行梳理。
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但定点药店已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将做医疗机构失效处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且定点药店未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将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如医药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生产企业可按相应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现市药事所对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本市阳光平台无采购记录的药品相关信息予以公示。生产企业、定点医药机构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提交相关申投诉并附带证明材料(统计周期内确有采购发票的)至市药事所。具体药品公示信息见附件。
联系部门: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