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现就部分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公布
于2020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院推送药品信息,4月20日生效。挂网药品按沪人社医〔2018〕90号文有关规定议价采购。
二、药品信息核对
药品信息公布后,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核对本企业的药品信息,若有疑义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情况。
三、药品网上议价
已公布药品的议价红线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询价议价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需登录询价议价系统自行议价,待议价结果双方确认后,方可采购。议价结果不得高于议价红线。
联系部门: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信息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