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卫计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精神,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于2019年6月1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二、自2019年6月3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应强化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科学制定中选药品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配送企业每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三)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