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新版低价药品交易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15〕59号)要求,定于2015年4月13日起开展我省新版低价药品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低价药品交易方式
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在不高于挂牌价的基础上报价,医疗机构可按企业报价直接交易。
二、日均服用量及日均服用费用查看方式
各有关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省药品交易系统,通过“药品管理-药品列表 ”中的“日均服用量”字段进行查看相应产品日均服用量数据信息;另可通过系统报价界面查看挂牌价等相关信息。
三、结算方式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
四、报价须知
(一)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但用法用量不同致日均服用量有差异的品种,低于日均服用量平均值的则取平均值作为该品种日均服用量,高于平均值的品种仍按照原日均服用量执行;
(二)通用名属于新版低价药目录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其日均费用超过3元或5元的,可以选择不参加低价药交易,按该药品原所在基本药物或非基本药物交易属性交易;日均费用不足(含)3元或5元的,仍要参加低价药交易;
(三)企业报价后可更改报价,暂以交易周期(一个月)为更新周期,可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平台设置新报价;
(四)本次公布低价药品种有部分品种因无法计算日均服用量,系统挂牌价将显示为空白,企业可在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或5元的原则下直接报价参加交易;
(五)本次新版低价药交易工作正式实施后部分不属于新版低价药的原低价药将重新根据交易规则进行分组和制定入市价 。
附件:新版低价药挂牌和交易操作指引(医疗机构版)
新版低价药挂牌和交易操作指引(生产企业版)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