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本次集采报价上限公示的药品有哪些?
答:本次报价上限公示的药品为按《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参与2025年北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有关药品信息的通知》要求完成本次集采产品申报提交,并经专家论证属于本次集采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布洛芬缓释胶囊、垂体后叶注射液、丁溴东莨菪碱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液、肝素钠封管注射液、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铝碳酸镁咀嚼片、美沙拉秦肠溶缓释颗粒、美沙拉秦肠溶片、人白介素-2(125Ala)注射液、小儿碳酸钙D3颗粒、缬沙坦氨氯地平片(I)、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用人白介素-2(125Ala)、注射用人白介素-2(Ⅰ)、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Ⅰ)不属于本次集采范围;对于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氯化钠注射液”或“***葡萄糖注射液”纳入本次集采相应品种注射剂品种集采范围,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不纳入本次集采。
问题二:
本次集采报价上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依据同一药品在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包括已开标公示的拟中选价格)水平及全国各省现行价格,形成各申报药品报价上限:
对于有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企业的产品,同厂家的产品之间要满足差比关系,就低调平。例如,某个企业的某种注射剂品种,申报1g/支、0.5g/支2条产品参与本次集采,其中1g/支产品包括集采中选价在内的全国最低价为5元/支,0.5g/支产品的包括集采中选价在内的全国最低价价格为2元/支。按差比价格就低调平计算后,则1g/支产品的报价上限为3.4元/支,0.5g/支产品的报价上限为2元/支。
对于无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根据同组有带量价格产品的报价上限,差比得到相应规格包装产品的价格,取平均价格水平作为无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报价上限。例如,某X颗粒共有m、n、o、p四家企业申报参与本次集采,申报产品规格包装均为3g*10袋/盒。其中m、n、o均有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其包括集采中选价在内的全国最低价分别为1元/盒、2元/盒、1.5元/盒。p企业无集采中选价,其非集采全国最低价挂网价为2.5元/盒,则p企业该产品报价上限为1.5元/盒,m、n、o企业各自产品的报价上限分别为1元/盒、2元/盒、1.5元/盒。
注射剂计算差比价时,注射剂预充式和非预充式,预充式在非预充价的基础上加2.5元,有安全装置再加0.5元;注射剂按是否达到50ml为标准划分规格,对于存在大小容量差异的产品,同有效成分含量的大容量注射液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额以2.7元计;对于人生长激素注射剂,粉针剂和水针剂区分不同代表品制定报价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