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正在按序进行,目前,正处于审核资质证明材料阶段,审核中发现部分产品所执行的试行标准(含试行规程,下同)试行期已满,而该部分产品的批准文号还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有关内容,对执行试行标准产品的审核标准如下:执行试行标准的药品,其试行期已满但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即认为该试行标准仍然有效。
现对以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从1月8日至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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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