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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胰岛素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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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落实胰岛素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确定的中选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9月13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挂网执行。9月18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 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约定采购量 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原则上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作为基数。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协议采购量选择及确认方式确认。 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9月5日-9月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9月9日-9月12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1.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中选药品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非中选非竞争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销售价格的60%确定,并以同组最低中选价格托底,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组最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3.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非中选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同组最低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4.未挂网同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挂网产品的最低支付标准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促进中选产品优先合理使用。各地应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对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指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各地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用药指导和政策培训,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点评。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特殊病情患者使用胰岛素的特殊临床需求,需综合考虑患者诊断、不同通用名胰岛素的适应症等谨慎研判、加强指导,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二)落实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强化中选结果执行监管。各地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生产供应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关注价格较低的A类中选产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问题反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认真核查处置。当出现反映集中的产品质量或供应等影响集采实施的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在保证各中选企业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请各地规范落地工作,优化实施细节,确保胰岛素接续结果平稳有序执行,保障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真正落到实处,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联系电话:0591-8727937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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