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近期,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即将结束,由于部分现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顾虑新中标结果执行后,原中标药品停止使用会造成损失,出现了不供货或不足量供货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现就当前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正式公布执行前,我区依然执行现中标目录药品。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网上发送订单,配送企业按照订单量及时联系企业按时供货。
二、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执行时,我区将给予既往中标药品3个月的采购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正常采购已入库的既往中标药品可继续使用,不得无故退货。
三、各配送企业要互相配合,积极联系协调,调剂供应相关药品,保障各配送区域均能足量供货。禁止任何生产企业以任何理由向配送企业划定销售区域。一旦发现相关违规行为,自治区药招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过程中,如遇药品价格上涨、停产等原因出现不供货等问题,以及发现其他不符合药招工作政策的行为,要及时反馈自治区药招办,保持信息反馈渠道畅通。自治区药招办将针对各类紧急、重点、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切实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
自治区药招办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