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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2023年新冠疫苗代储代运服务合同公告

所属项目:2022-2025年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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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323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2023年新冠疫苗代储代运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323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新冠病毒疫苗代储代运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具体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 4270000 5124000
2 代储代运服务费 其他服务 具体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 1 153720
 合计金额小写: 52777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贰拾柒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疾控中心 单价 总金额(元)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按八个区县新冠病毒疫苗代储代运合计金额的3%结算
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长沙市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长沙市岳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长沙市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长沙市望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长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元/支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新冠病毒疫苗储运量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疾控中心、芙蓉区疾控中心、天心区疾控中心、岳麓区疾控中心、开福区疾控中心、雨花区疾控中心、望城区疾控中心、长沙县疾控中心、浏阳市疾控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本次服务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提供新冠病毒疫苗代储代运服务。

3.3.2考核要求:依据长沙市及八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要求另行约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2023年一季度新冠病毒疫苗实际储运量结算金额;

第2次分期支付2023年二季度新冠病毒疫苗实际储运量结算金额;
第3次分期支付2023年三季度新冠病毒疫苗实际储运量结算金额;
第4次分期支付2023年四季度新冠病毒疫苗实际储运量结算金额。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栖凤路支行(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5807573609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因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中标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采购人为减少损失花费的必要开支),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购人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采购人可在应付中标人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采购人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法定代理人: 杨学文 法定代理人: 伊欣
委托代理人: 杨珍 委托代理人: 王少华
电话: 0731-84684238 电话: 0731-84555568
传真: 0731-84717501 传真: 0731-8451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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