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及时将执行文件传达至相关医疗机构,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市医保中心根据文件要求,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