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联采办数据上报工作要求,现就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报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统计数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执行联盟地区(山西省)中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联盟地区(山西省)中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送工作的药品配送企业。
二、报送内容
医疗机构需要报送《药品使用情况记录表》(附件1)及《药品费用结构监测表》(附件2)。
药品配送企业需要报送《药品流通企业数据调查表》(附件3)。
三、报送方法及要求
1.相关单位全部通过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进行网上报送。
医疗机构登录药械采购新平台后,点击左侧菜单中的“带量采购数据申报”后,可分别进入“药品使用情况申报”及“药品费用结构申报”功能填写相关内容。
药品配送企业登录药械采购新平台后,点击左侧菜单中的“带量采购数据申报”后,可进入“配送商数据申报”功能填写相关内容。
2.各相关单位自2020年1月份开始,在每月4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带量采购药品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药品进行上报。每个带量采购药品每月上报一次。
3.2020年1月初次上报时,请将2019年11月20日--11月30日的数据与2019年12月份数据进行汇总后统一上报。
所有单位报送的数据将直接上传至国家联采办。联采办将对各省上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及核算,请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据实按时上报。
附件: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9年12月25日